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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拟对中国电动汽车启动反补贴调查、人民币汇率上演“大反攻”丨外贸新闻速递
行业资讯

欧盟拟对中国电动汽车启动反补贴调查、人民币汇率上演“大反攻”丨外贸新闻速递

2023-09-15

人民币汇率上演“大反攻”

 

 

受美元指数走强影响,9月初人民币再度承压,上周人民币汇率快速贬值,9月9日,离岸、在岸人民币盘中分别跌破7.36、7.35关口,双双创下逾10年以来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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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数据显示,9月11日上午,在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大反弹。截至10:00,在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报7.3241元,较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涨174个基点,盘中最高报7.3111元,收复7.32元关口。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近日发布消息称,金融管理部门有能力、有信心、有条件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该出手时就出手,人民币汇率随后快速拉升,一度收复7.3关口。

 

9月13日,美国最新公布的通胀数据顽固,市场对美联储11月加息的预期升温,美元指数徘徊一周低位,离岸人民币兑美元一度升破7.27关口,较9月8日尾盘反弹928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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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博社在11日的报道中指出,信贷需求改善,通货紧缩压力缓解,人民币升值,进一步表明近期中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企稳迹象。报道还认为,8月份一连串改善的经济数据表明,7月份的数据有可能是中国经济复苏中的低点。

 

11日召开的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专题会议指出,随着国内稳经济、稳预期政策陆续出台落地,物价(CPI)同比增速触底转正,进出口数据好于预期,房地产政策效果逐步显现,消费明显回暖,科技创新不断突破,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经济“进”的势能正在积聚。

 

 

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延续实施

 

为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规定,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公告将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项下申报出口的期限,由原来的2024年1月29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欧盟拟对中国电动汽车启动反补贴调查

 

欧盟委员会官网披露消息,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von der Leyen)在欧洲议会发表第四次“盟情咨文”时表示,欧盟委员会将启动一项针对从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的反补贴调查。

 

据彭博社报道,冯德莱恩演讲时称,“全球电动车市场充斥着平价的中国汽车,它们的价格之所以低,是因为获得了巨额的国家补贴,而这正在扭曲我们的市场。”同时,冯德莱恩还强调,“我们必须对我们面临的风险保持清醒的头脑。”

 

近年来,中国电动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竞争力不断提升,这是坚持不懈开展科技创新、构建完整产业链供应链的结果,是通过艰苦努力、凭借自身实力赢得的竞争优势,受到了包括欧盟消费者在内的全球用户欢迎,同时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和包括欧盟在内的绿色转型作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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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洲汽车制造商协会ACEA的统计数据,2022年全年欧盟以及欧洲经济区的纯电车型和插电混动销量分别为153.38万辆和99万辆,若以2022年中国对欧新能源汽车约30万辆的出口数量计算,中国制造的新能源汽车在欧洲的市场占有率已达12%。

 

不过,中国新能源汽车在海外销量高速增长的同时,有观点认为后续面临的挑战也不容忽视,这些挑战包括与西方品牌的激烈竞争、消费者对“中国制造”的成见,以及需要适应欧洲多样化市场环境的压力。

 

印度修订电脑、服务器等设备的进口规定

 

印度外贸总局(DGFT)近期修订了有关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计算机和服务器(HSN 8471)的进口规定。上述产品自2023年11月1日起需要进口许可证,但以下情况除外:

 

 

(1)从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并通过邮政或快递寄送,数量为一个的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计算机或超小型计算机可以不需提供许可证,但需缴纳关税。

 

(2)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每批次至多可进口20件此类产品,并且只能用于研发、测试、维修等用途。但在完成其用途后必须销毁或重新出口。

 

(3)从国外寄回,维修后的产品,不需进口许可证。

 

(4)用于印度本地生产用途的产品等,不需进口许可证。

 

 

越南发布进口汽车技术安全质量检验认证规定

 

 

据越通社报道,日前越南政府发布第60/2023/ND-CP号法令,对进口汽车和进口零部件的质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检验、认证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令,被召回汽车包括根据厂家发布的召回公告召回的汽车和应检验机构要求召回的汽车。检验机构根据具体证据和汽车质量、技术安全和环保信息的反馈意见的核查结果提出召回请求。

已投放市场的汽车若存在技术缺陷需要召回,进口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进口商应在接到制造商或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未解决故障的缺陷汽车产品。
  • 自收到制造商或检验机构召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必须向检验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缺陷的原因、补救措施、召回的汽车数量、召回计划和及时、全面在进口商、代理商网站发布召回计划信息和召回汽车清单。
  • 该法令还明确了检验机构的职责。

 

 

此外,若进口商能够提供制造商不配合执行召回计划的证据,检验机构将考虑停止对同一制造商所有汽车产品的技术安全、质量和环保检验、认证程序。

 

对于需要召回但尚未获检验机构认证的汽车,检验机构应通知进口报关地海关允许进口商临时提货,以便进口商对问题车辆采取补救措施。在进口商提供已完成维修的汽车清单后,检验机构继续按规定办理检验、认证手续。

 

第60/2023/ND-CP号法令于2023年10月1日起生效,自2025年8月1日起适用于汽车产品。

 

来源|焦点视界、新京报、环球时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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